13624072227
网站公告: 值得信任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民商事再审、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contact us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
电话:13624072227
服务范围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范围 > 民商事再审

民商事再审

文章来源:chengxinlaw8    时间:2020-11-11

民商事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一条:抱歉暂无数据
下一条:抱歉暂无数据
【返回列表页】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    座机:13624072227    手机:13624072227
版权所有: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盘古建站】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4014422号-2